公民之間欠款合同的法律糾紛分析
深圳要債公司專注討債行業,專門對付欠債不還的老賴,業務范圍全國,本文為你講解欠款合同債務糾紛處理的正確方法。
(一)借貸一方或雙方的主體不合格。即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超越其年齡、智力情況簽訂的合同無效。
(二)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自己真實意思的情形下簽訂的借貸合同,對這一部分合同一般是可撤銷的,但如若違反國家利益,則應是無效的。
可撤銷合同簽訂之后,其是有效的,雙方應依據合同內容進行遵守,但如若享有撤銷權一方依據法定程序行使了撤銷權這一形成權,則合同轉變為無效,合同無效的效力追溯到合同簽訂之時。
(三)借貸雙方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而簽訂的借貸合同。
我國法律明確規定這類合同應屬無效。對于這種無效行為,我國《民法通則》規定,無效的民事行為和被撤銷的民事行為,從行為開始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
(四)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損害社會公共利益訂立的借貸合同。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借貸合同在實踐中比較多見,如將借款合同的高利率轉變為”合法利益”的合同;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借貸合同無效。
在這里,法律是指的狹義的法律,即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規范性文件。
行政法規則是指國務院作為中央行政機關依法制定的規范性法律文件。違反這一部分規范性文件的強制性規定的借貸合同則為無效;損害社會公共利益訂立的借貸合同無效,這主要是法律為了保護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而做出的規定。
專業追債公司教你正確處理欠款合同糾紛
一般解決欠款合同糾紛共有4種方式。
一是用協商的方式.自行解決,這是最好的方式;
二是用調解的方式,由有關部門幫助解決;
三是用仲裁的方式由仲裁機關解決;四是用訴訟的方式,即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以尋求糾紛的解決。
(一)協商 商討解決糾紛的基礎是分清責任是非.當事人雙方不能一味地推卸責任,否則,不利于糾紛的解決。
因為,如果雙方都以為自己有理,責任在對方.則難以做到互相諒解和達成協議.
第二,態度端正,堅持原則。在協商過程中,雙方當事人既互相諒解,以誠相待、勇于承擔各自的責任,又不能一味地遷就對方,進行無原則的和解。
尤其是對在糾紛中發現的投機倒把,行賄受賄,以及其他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違法行為,要進行揭發。對于違約責任的處理.只要合同中約定的違約責任條款是合法的,就應當追究違約責任,過錯方應主動承擔違約責任,受害方也應當積極向過錯方追究違約責任,決不能以協作為名.假公濟私,慷國家之慨而中飽私囊。
第三,及時解決。如果當事人雙方在協商過程中出現僵局,爭議遲遲得不到解決時,就不應該繼續堅持協商解決的辦法,否則會使合同糾紛進一步擴大,特別是一方當事人有故意的不法侵害行為時,更應當及時采取其他方法解決。
(二)調解 1、行政調解:行政調解,是指根據一方或雙方當事人的申請,當事人雙方在其上級業務主管部門主持下,通過說服教育,自愿達成協議.從而解決糾紛的一種方式。
對于企業單位來說,有關行政領導部門和業務主管部門,是下達國家計劃并監督其執行的上級領導機關,它們一般比較熟悉本系統各企業的生產經營和技術業務等情況.更容易在符合國家法律、政策或計劃的要求下,具體運用說服教育的方法.說服當事人互相諒解,達成協議;如果當事人屬于同一業務主管部門,則解決糾紛是該業管主務部門的一項職責,在這種情況下、當事人雙方也容易達成協議;如果當事人雙方分屬不同的企業主管部門,則可由雙方的業務主管部門共同出面進行調解。
例如,按照<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轉換經營機制條例>規定,國家根據需要,有權向企業下達指令性計劃。企業執行計劃,有權要求在政府有關部門的組織下,與需方企業簽訂合同,或者根據國家規定,要求與政府指定的單位簽訂國家訂貨合同。
對于這種因執行計劃而發生的合同糾紛,由業務主管部門出面調解,說明計劃的變更情況等,對方當事人能夠比較容易接受,也比較容易達成調解協議。
同時應當注意合同糾紛經業務主管部門調解的,當事人雙方達成調解協議的.要采用書而形式寫成調解書作為解決糾紛的依據。
2、仲裁調解:仲裁解決,是指合同當事人在發生糾紛時,依照合同中的仲裁條款或者事先達成的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提出申請,在仲裁機構主持下,根據自愿協商,互諒互讓的原則,達成解決合同糾紛的協議。 根據我國<仲裁法>的有關規定,由仲裁機構主持調解形成的調解協議書、與仲裁機構所作的仲裁裁決書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生效后具有法律效力,一方當事人如果不執行,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要求對方執行.對方拒不執行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依照生效的調解協議書強制其執行。
3、法院調解:法院調解,又稱為訴訟中的調解,是指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雙方當事人平等協商,達成協議,經人民法院認可后,終結訴訟程序的活動。合同糾紛起訴到人民法院之后,在審理中,法院首先要進行調解。用調解的方式解決合同糾紛,是人民法院處理合同糾紛的重要方法。在人民法院主持下達成調解協議,人民法院據此制作的調解書,與判決具有同等效力。調解書只要送達雙方當事人,便產生法律效力,雙方都必須執行,如不執行,另一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中請,要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人民法院進行調解也必須堅持自愿、合法的原則,調解達不成協議或調解無效的,應當及時判決,不應久調不決。
(三)仲裁 仲裁也稱公斷。合同仲裁,即由第三者依據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訂立的仲裁條款或自愿達成的仲裁協議,按照法律規定對合同爭議事項進行居中裁斷.以解決合同糾紛的一種方式。仲裁是現代世界各國普遍設立的解決爭議的一種法律制度、合同爭議的仲裁是各國商貿活動中通行的慣例。
根據我國<仲裁法>規定,通過仲裁解決的爭議事項,—般僅限于在經濟、貿易、海事、運輸和勞動中產生的糾紛。如果是因人身關系和與人身關系相聯系的財產關系而產生的糾紛、則不能通過仲裁解決.而且依法應當由于政機關處理的行政爭議,也不能通過仲裁解決。
(四)訴訟 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糾紛后.解決爭議的方式有4種:即當事人自行協商解決,調解仲裁和訴訟。其中,仲裁方法由于比較靈活、簡便,解決糾紛比較快,費用又比較低,所以很受當事人歡迎。但是,如果當事人一方不愿仲裁,則不能采用仲裁的方式、而只能采用訴訟的方式來解決雙方當事人之間的爭議。所以,訴訟是解決合同糾紛的最終形式。
所謂欠款合同糾紛訴訟是指人民法院根據合同當事人的請求,在所有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審理和解決合同爭議的活動,以及由此而產生的一系列法律關系的總和。
它是民事訴訟的重要組成部分,是解決合同糾紛的一種重要方式。與其他解決欠款合同糾紛的方式相比,訴訟是最有效的一種方式,之所以如此.首先是因為訴訟由國家審判機關依法進行審理裁判,最具有權威化性;其次、裁判發生法律效力后,以國家強制力保證裁判的執行。
欠款合同糾紛,法院如何受理?
在現實生活中,貸款也是平常的事情了,但是在貸款中也是經常性的出現問題。出現問題當然是可以解決的,但是很多時候借貸雙方都會因為貸款合同問題出現不必要的糾紛,在這種情況下也是讓借貸雙方都感到很郁悶,當時在貸款的時候根本就沒有想到會發生這種事情。
因為在貸款時借貸雙方需要簽訂借貸合同,借貸合同簽訂之后才能使得借貸雙方正式成立借貸關系。其實借款合同是雙務合同,標的物為貨幣。貸款方與借款方均應按照合同約定分別承擔貸出款項與償還貸款及利息的義務。
如果借貸雙方因為借貸欠款合同產生糾紛之后,欠貸雙方所在地的法院是不是能夠審理這種案件呢?這個時候就不能以借貸雙方所在地去審理了。
因為貸款方與借款方所在地都是履行合同約定義務的地點。只有在借貸合同簽訂的地方法院才有權審理這種案件。
依照借款合同的約定,貸款方應先將借款劃出,從而履行了貸款方所應承擔的義務。因此,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應確定貨款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在很多時候都是這樣處理的。
很多借款人就是因為不想償還貸款而鬧出這種借貸合同糾紛問題,放款人完全可以直接去追債,在欠款人不予理會的時候再去提出上訴,這樣也許會更好。很多事實都是表明了,借貸雙方有時是不認識的人,如果這個時候發生借貸合同糾紛直接上訴即可。如果是相識之人就沒有這種必要了,因為彼此之間都是比較熟悉的,這個時候就根本不用上訴這么嚴重的方法去解決了,只需要通過一些簡單調節就行了。
像這種案件一般情況下也是歸屬借貸合同簽訂地方去審理,在當時簽訂這種借貸合同時也是有很多借款人不愿意去簽訂的,因為他們自己也不知道貸款什么時候能不能在期限之內償還上,那么在這個時候肯定也沒有人愿意去簽訂這種借貸合同。
但是只要簽訂欠款合同之后,這份合同雙方也將受到法律的制約,借款人如果做出違反合同的事情,那么借貸合同簽訂地的地方法院就有權對其采用法律手段進行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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